《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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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果用工超过一个月但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支付期限从单位用工的第二个月至满一年时为止,即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
劳动合同不续签的,单位不一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单位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虽然不一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如果是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单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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