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并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按半年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6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应当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协助工伤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与就业补助金一并支付。 不构成伤残工伤职工终止合同待遇与普通劳动者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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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续签了单位不发给员工应及时与公司人事部沟通,索要续签的劳动合同书。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当各执一份,经索要后公司仍拒绝提供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提起仲裁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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