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设立经营性收费公路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投资者。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属国道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国道以外其他公路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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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0.45元/公里。 中型车2吨以上至7吨(含7吨)货车、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0.90元/公里。 大型车7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卧铺客车:1.462元/公里。 特大型车20吨以上货车、集装箱车:2.138元/公里。 收费标准: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工程投资总额,其投资的组成情况;专业部门对该公路及中、长期和远期交通流量的预测资料;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准,车主行驶高速公路得到的效益,社会承受能力等等。 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不超过30年。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法定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全体发起人认购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组织机构;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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