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设立申请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4.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5.公司章程草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 6.资产评估报告,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依据《公司法》第八十条); 7.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9.企业改制方案或公司组建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10.企业改制及设立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11.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发起人个人资信公证等(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2.发起人向公司出资的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13.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14.公司住所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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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法定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全体发起人认购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组织机构;公司住所。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与之相对的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我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程序:1.由全体发起人发起并订立设立协议。2.全体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进行必要的行政审批。5.股东认购股份、缴纳出资。6.验资机构进行验资。7.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选举董事会、监事会。8.申请设立登记。9.登记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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