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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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应符合的条件有: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裁员的法定条件是,1、裁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占比为总数百分之十以上;2、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3、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4、破产重整、经营严重困难、因企业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员等情形;5、签订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存在特殊困境等情形下优先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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