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 1、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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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范围有这些: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 3、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破产财产范围具体如下: 1、宣告破产的时候,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 3、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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