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章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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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为: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可能被辞退或者被要求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有两部分,一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包括: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承担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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