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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答辩书是被诉人应诉所提交的一种书面文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由此可见,仲裁答辩书是由被诉人依照法定期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应诉材料。 提交仲裁答辩书,可以有利于仲裁机关查清事实,也能够帮助被诉人恰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它也成为被诉人的一项义务。被诉人应当遵照仲裁机关的仲裁规则,严格依仲裁程序参加仲裁活动。但是,仲裁答辩书毕竟不同于仲裁申诉书,申诉书有提起仲裁程序的效力,是仲裁开始的首要前提;而仲裁答辩书则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是说,仲裁答辩书既不能引起仲裁程序,也不能中止或终结仲裁活动。当事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仲裁仍然要组织开庭审理。因此,当事人按时提交仲裁答辩书,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行使应诉权、承认和反驳申诉书的权利,而且遵守了仲裁机关的指挥,便于及时、迅速地解决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有: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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