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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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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