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解释基本上也适用合同解释原则。但有下列特别解释原则: 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 二、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 三、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 四、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 1、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 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出发,只解释为免除无过错责任。 3、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能免除其中之一,即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4、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不明确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出发,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5、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用语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不免除“尚未交货”的瑕疵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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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的限制: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4、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我国的法律解释分类很多,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学界解释),司法解释按性质又有刑法司法解释、民法司法解释、行政司法解释等分法,学理解释包括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伦理解释又延伸为体系解释、缩小解释、目的解释、扩大解释、历史解释、补正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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