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关于重大过失的最早规定应当说起源于罗马法,早在罗马法时期,“将过错的概念作为法律责任的衡量标准完全贯彻于所有以损害赔偿为主的法律关系中,是古典法学的一个伟大创举。”此时的过失分为三个主要等级:重过失、轻过失以及处理自己事务的勤谨重大过失亦称“重过失”是一种严重的疏忽,即缺乏普通人本应具有的最起码的勤谨注意。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1、雇员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一些危险性的工作,国家或行业都会对这些工作的操作规程做出相应的规定,如果雇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认定雇员有重大过失。 2、雇员是否具有专业的职业技能,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由雇员违反职业要求的行为所引起。 3、雇员是否存在不听劝阻和提醒的情形。在某些危险场合,雇主或其他在场人员已对雇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劝阻,或对雇员进行了必要的提醒,雇员不听劝阻而最终发生伤害事故的,应当认定雇员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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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大过失的认定:过失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在尽了一般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还有可能发生的过失。重大过失,是指只要进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就可以避免的过失。造成损失的情况是由于他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造成的。
有以下行为的劳动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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