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派遣公司培训或者经本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本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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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终止不是劳动关系终止。劳务派遣终止代表着项目的终止,并不代表着劳务关系的终止,劳务关系的终止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终止;但是还是有一些例外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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