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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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其赔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 同时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社保经办单位或者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用人单位裁员劳动者合法维护权益需要注意的有: 1、了解自己是否属于不可以裁员范围; 2、看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了经济补偿; 3、看用人单位裁员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4、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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