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喜好将物业费与供暖费捆绑在一起收取,美其名曰“方便业主”,而且也不违规收取代收费用。表面看来确实方便了业主,但是如果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拒交物业费时,往往物业公司也拒绝代业主收取、交纳供暖费,使物业纠纷升级。作为业主,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都是不对的,业主如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或服务不满意,可小区所在地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相关部门将会对被投诉的物业公司进行调查。作为物业公司,捆绑收费是不合理的。物业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或其他方法收取物业费,但因此拒绝收采暖费,不为居民供暖,肯定是不合理的。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拒收供暖费的行为不满,可以与物业公司解除代收供暖费的合同,直接向供暖部门交纳费用,以便及时享受供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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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并没有权利停水停电。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在限期内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权利停用业主的水电的。 因为水电是供电局部门提供的,并不是物业提供的,物业只是提供物业服务,并没有权力停电停水。如果业主出现不交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可以向居委会,业委员反应并要求其协助催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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