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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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可以继续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也可以终止合同,要求二倍的经济赔偿。
首先做工伤死亡认定,可以按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委托律师代理。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保安在工作岗位上死亡,属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公死亡,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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