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三)隐匿违禁品的;(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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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2.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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