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三)隐匿违禁品的;(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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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如审判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不应当给予记录处分: 1、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审判人员在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2、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审判人员在适用该法律是,对其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的。 3、审判人员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有偏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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