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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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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有两种形式:一是解除聘用合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二是给予行政处分,这其中就包括了开除处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个等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警示提醒: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式,通过专题教育、发提醒书、询问函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方法。 2、诫勉督导:诫勉督导谈话以督查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式。 3、责令纠错: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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