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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内容如下:劳动者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包括: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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