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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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据相关法律,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由相关部门出具休假证明确定。停工超十二个月需由相关部门确认。据相关规定停工留薪工资两种计算方法,一是除去加班费以外的工资,二是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只支付基本工资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应根据工伤职工受伤前的说法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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