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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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工资需要按照实际的出勤天数结算工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实践中一般在每个月的固定发放的日期结算清离职前的工资。
劳动者正确办理辞职手续注意事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除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证明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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