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但算工伤,单位应当给予申报工伤,应当给予工伤待遇在2012年起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这样的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省工伤保险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中暑认定为工伤需要有一个前提,“经诊断为职业病的”,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诊断为职业病就需要从业者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有高温接触史,这类从业者主要为钢铁企业工人、建筑工人等。只有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中暑从业者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单纯的中暑与工伤保险并无关系。例如,小高就职于某企业从事文职工作,某天由于天热引发了中暑。这种单纯一天由于天热引发中暑的情况,就不能诊断为职业病,也就无法算作工伤。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辽宁省并未出现过因为中暑申请工伤保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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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工作中暑属于工伤。高温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必须由卫生部门确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中暑职工认定为工伤后,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职工因中暑等工伤接受治疗的,属于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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