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五)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六)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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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不宜公开招标的。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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