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五)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六)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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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不宜公开招标的。
以下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监视:有严重疾病的;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是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扶养人;采取监控居住措施更为合适的;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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