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共青团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同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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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他们接到通知后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通过召开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未成年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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