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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必须承担以下监护职责: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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