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共青团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同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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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的职工工伤后由该用人单位负责,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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