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共青团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同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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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对未成年人一种非常全面的保护,包括各种方面。主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方面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未成年监护人的职责是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代表被监护人并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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