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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回复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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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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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如果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属于犯罪,其余情况不属于犯罪。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不按时发工资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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