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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2022-08-04 11: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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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04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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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有这些: 1、县(旗)、自治县(旗)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省辖市、州、自治州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4、国务院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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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包括工资、薪金、加薪、劳动分红及各类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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