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因此,你的情况属于那一种情况,我也无法确定。如果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话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那么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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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四要件: 1、主体要件:主体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要件: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的行为。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有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要件即因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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