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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一)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 (二)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法律意义在于限制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医疗期内员工无过错、企业裁员及合同到期时,单位不能解除、终止医疗期内的员工,这是对员工在一定期限内的特殊保护。医疗期对员工的病假工资无直接影响。 医疗期的计算: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之后为N+ 2,最长不超过24个月,特殊情形延长除外。N系指本单位工作的整年数。 如,在本单位工作7个月,属于第一年,则医疗期为3个月; 再如,在本单位工作5年3个月,整年数为 5,则为5+ 2,医疗期为7个月; 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基数计算,但约定的基数不能低于对应的职位的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的,可以在集体劳动合同中约定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如没有工会的,则之间按照当前的工资的70%计算工资,单位是不能随便扣职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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