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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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最高年限。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
依据具体造成的结果预设安全装置是否正当防卫有不同的看法。刑法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是用其来抵御不法侵害,保全合法权益。如果担忧未来侵害的到来,而预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侵害发生之前作防卫的准备,以便在发生不法侵害时予以反击,发生防卫效果,从设置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来看是应当允许的。如果预防措施的效果不是对不法侵害而产生的,而是造成了无辜人员的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则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该危害行为作具体分析。即预防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就该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论处。如果预防设施虽然不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显然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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