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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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由工会监督。同时设计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投产。企业或主管部门应认真处理工会意见,并书面通知工会处理结果。发现企业违规指挥,强迫工人冒险经营,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方案,企业应及时研究答复;工会有权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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