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或者是债权债务关系,除了借条或者是欠条外,还需要收条、人证、电话录音以及邮件、短信往来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补充证明,才能够确认借贷关系真实有效的发生。尤其是对大金额的借贷关系,更加需要这些证据的补证,仅仅有借条或者是欠条,法官是不会支持的。因为在现在的金融社会,银行业如此发达,进行银行转账也是非常便捷。除非是小金额的钱款支付或者是恰好存有大金额钱款,不然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钱款支付的。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和凭证,法官一般是不会采信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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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双方经济往来,但转账目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不能确定下来的,因此也就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不过,如果可以在转账时,备注成借给对方的钱,那么即可以得到证明。或者给对方转账前,双方为借钱互相沟通的聊天记录,出借人另外保存一起证明的,也可以得到证明。
有借款合同和收据并不是一定能证明有借贷事实,还需要进一步认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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