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或者是债权债务关系,除了借条或者是欠条外,还需要收条、人证、电话录音以及邮件、短信往来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补充证明,才能够确认借贷关系真实有效的发生。尤其是对大金额的借贷关系,更加需要这些证据的补证,仅仅有借条或者是欠条,法官是不会支持的。因为在现在的金融社会,银行业如此发达,进行银行转账也是非常便捷。除非是小金额的钱款支付或者是恰好存有大金额钱款,不然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钱款支付的。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和凭证,法官一般是不会采信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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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技术鉴定进行证明。在案件审理中,有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案件事实。虽然技术鉴定可以有效判断借据的真实性,但它有很大的局限性。
借条的真实性需要证据证明。不能证明的,可申请司法鉴定,仅凭证件起诉,无其他证据证明或借据真实性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提供笔迹比较样本等鉴定。债权人提供的借据等证据材料具有可信度,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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