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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是因为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工伤认定,但基于特殊情形已经申请延期的,在延期内申请的应当受理; 2、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应当受理; 3、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超过1年的可以继续申请,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是因为申请的部门没有管辖权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是因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后,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即使程序合法、材料完整仍然不受理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结论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前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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