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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只要是协商一致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均不构成合同违约。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有法定解除权。 承租人在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房合同的履行不确定情况如下:质量不明确的,按标准执行;没标准的按目的标准或具体标准执行;价格不明确的,按市场价格执行;执行政府定价;地点不明确,应在接受所在地履行;其他目标应在履行的一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随时履行,应给对方时间;方式不明确的,按有利于的方式;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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