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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一)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
一、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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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而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屡见不鲜。所谓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某些情况出现,使合同关系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既可是出租方的单方解除,也可是承租方的单方解除。
租赁合同可以在下列具体情况下终止: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恶意拖欠租金;或者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但不是承租人造成的。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双方可以协商提前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则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可知,出现以下情形时,出租人可以合法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租赁物发生损坏、灭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4、租赁物危害承租人安全或健康; 5、租赁合同的期限为不定期租赁。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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