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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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和周末安排值班算加班。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如下:休息日工作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自强制加班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要详实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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