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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条例第22条第2款所指的财产损失

2020-09-20 16: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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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0 回复

专业分析:

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款所指“财产损失”应该如何理解? [理解1]:仅指狭义的财产性(物质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 根据《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第22条所指的“财产损失”与上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所提及的“财产损失”系同一概念,仅指与人身伤亡相对应的物质性财产的损毁,不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其他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失。 [理解2]:指广义的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条例》第22条所指“财产损失”与该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含义一致,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本案判决即是采用了[理解2]对《条例》第22条所指“财产损失”的理解予以判决。 笔者认为,虽然《条例》在论述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法律条文上并不十分明确,但综合目前保监会规章文件及国务院法制办《条例释义》而言,《条例》第22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条款。发生《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均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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