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仍然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另外,转租合同中所规定的转租中使用收益,系以原租赁权范围为限,但经出租人特许者除外。对于转租合同中关于转租期限,我国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笔者认为,转租是以原租赁关系到为基础,具有附属性,故转租期限不应长于原租赁所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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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如果承租人获得出租人的同意,依法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的,转租合同有效;而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也继续有效;如果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成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不动产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所在地法院以外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专属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于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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