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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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则仲裁或法院会撤消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应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计算,从08年开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 (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通常情况下公司不能辞退孕妇。如果孕妇长时间旷工,且不补假的。用人单位劝告后,仍不改,且旷工时长已超单位规定的,怀孕期间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特定条件的。在征得工会同意后,用人单位可以和该孕妇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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