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纠纷有很多种,不同种类的处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劳作纠葛,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据我国规则和政府规则,责成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则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违背劳作合同规则,给企业形成丢失而引起的劳作胶葛,劳作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据的关法律规则,支撑其合理决议。对职工给企业形成经济丢失的,判决职工补偿经济丢失。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与其招聘的外籍职工或港、澳、台职工之间发作劳作胶葛,凡契合《国营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暂行规则》第2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的实施细则规则的受案范围的,假如当事人申请裁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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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商独资企业中发生劳动纠纷,申请人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外商独资企业中发生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诉后,对申诉材料、请求事项、申诉主体、受案范围和申诉时效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及时成立仲裁庭,通知申诉人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要求被申诉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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