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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劳动者胡x强在劳动争议申诉书中诉称:“申诉人自2002年2月23日进入东莞大岭山永盛玩具有限公司,担任宿舍管理员和清洁组长工作,后调任饭堂组长职务,长期来勤奋工作。由2007年11月下旬开始,管理饭堂主管换了人,由李小姐负责。李小姐一任后,未经本人同意,调我去洗菜等做杂工的事,并把原来每天上班11小时,减少到每天只给上班7小时。自本人进厂到现在,被诉人均不按国家的规定,加点按1.5倍、加班按2倍、法定假期3倍计算工资。每次发工资,被诉人从来不发工资单给员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定解除与被诉人东莞大岭山x盛玩具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责令被诉人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责令被诉人补发加班费、责令被诉人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定驳回申诉人胡x强的全部申诉请求。
劳动纠纷胜诉率在仲裁阶段是比较均衡的,在一审阶段劳动者胜诉较多,而在二审阶段用人单位胜诉较多。总体而言,仲裁到诉讼的改判率为不到50%,而一审到二审的改判率仅为5%左右。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改判律不到50%,不能胜任的情况一审改判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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