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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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一般均等分割。该房如果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双方均对房产主张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则房产所有权最后可由夫妻二人中出价更高的一方获得。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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