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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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1.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算,而不应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起算。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3.物业公司提供合同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5.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原件,业主可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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