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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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目前,关于采光权的赔偿法律中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如下因素:如果被侵权人的房屋贬值部分相邻一方的房屋,由于采光受到一定的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下降的情况时。应该要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以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进行具体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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