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力的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限定销售价格与对象,以保本微利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和住房困难者销售的保障性住房。国家采用划拨土地的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并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制度,购买人必须符合条件,同时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 本案中,双方所签协议虽含有“经济适用房在国家政策允许上市交易过户前由沈家无偿使用、政策允许交易后办理过户手续”这一貌似合法的约定,但事实上,除以被告的名义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外,该合同的付款主义务是由原告承担的,房屋的占有使用主权利也约定由原告行使,实为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协议。 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应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相关人民政府批准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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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居住不满5年的,不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如果是因为特殊的原因,必须要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必须要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价格水平等因素,依法回购该房屋。对于居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可凭现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转让合同》等证明到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和产权过户手续。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对于已经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百分之十补交综合地价款。 对于尚未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满五年,经济适用住房确需上市出售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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