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您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条规定包含两层含义,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本案中,事业单位与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五千元,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事业单位已经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因此事业单位并不存在违法之处。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应当在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确且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工资的情况下,才适用的。本案并不适用。5、综上,您要求补偿同工同酬的工资差额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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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违约却不赔偿劳动者,劳动者应该采取下列措施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准备起诉状等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时,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来确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则依法实行同工同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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